关于调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
| 索 引 号: | 112207220135579163/2025-01982 | 分 类: | 其他 ; 通知 |
| 发文机关: | 关于调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| 成文日期: | 2025年06月23日 |
| 标 题: | 关于调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| ||
| 发文字号: | 吉财税〔2025〕344号 | 发布日期: | 2025年07月08日 |
| 有 效 性: | |||
吉 林 省 财 政 厅
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
文件
吉 林 省 自 然 资 源 厅
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
吉财税〔 2025〕344号
关于调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
各市(州)、县(市)财政局、自然资源局,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、自然资源局,国家税务总局各市(州)、县(市)税务局,吉林省梅河新区税务局(梅河口市税务局),中国人民银行各市(州)分行、榆树营业管理部、各代理国库:
根据《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 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20〕72号),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,促进实体经济发展,经省政府批准,现就调整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 自 2025年7月1日起,调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的0.3%计征;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,按征地面积每平方米0.6元计征。
二、 标准调整后,基金的征收管理、收入划分、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。
三、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,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,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,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。
四、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外;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对象、调整征收范围、标准及期限,不得减征、免征、缓征、停征或者撤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。
五、 截止期按照财政部明确后的截止日期执行。
吉 林省财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税务局
吉林省自然资 源 厅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
2025 年 6月23日
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5年6月23日印发